列印

不按薪酬趨勢調查方法
偏聽“問題公司” 自圓其說
有損薪酬趨勢調查公信力

 

  本會在2018年5月號235期華員報,曾在「奇怪了!“問題公司”忽然無漏報“獎金"又無影響薪趨指標!」一文報導:本會經認真的審核薪酬趨勢調查報告(調查報告) 及詳細核對了每一間參與調查公司的數據,發現一間涉及調查人數眾多的“問題公司”,並在2018年5月24日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(調查委員會)會議上提出了質疑。 在本會窮追下,薪酬研究調查組及薪諮會聯合秘書處與“問題公司”核實後,向調查委員會確實這間“問題公司”承認在過去一直漏報中、低層薪金級別的“服務表現獎金"。

 

“問題公司”忽然無漏報“服務表現獎金”,亦無影響薪酬趨勢指標

 

  但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主席在當天的記者招待會上,竟忽然向媒體表示 “問題公司” 無漏報“服務表現獎金”, 亦無影響薪酬趨勢指標。奇了怪了!如此說法,與現行薪酬趨勢調查方法不符。茲事体大,為釋疑,本會於2018年5月28日去信調查委員會主席,要求告知報章媒體報導所言是否屬實?引述是否正確?並促請他盡快解釋及澄清有關漏報“服務表現獎金”及相關問題,以釋本會疑慮,以正視聽。

 

偏聽“問題公司”單方面自圓其說,不核實是否符合薪酬趨勢調查方法,有違客觀、持平

 

  調查委員會主席於2018年6月14日回信指在2018年5月24日的記者招待會上,向傳媒覆述了“問題公司”對漏報“服務表現獎金”的說法:有關獎金不屬於“額外酬金”,不需申報;有關獎金的發放,與上一年度比較,整體上沒有變動,不影響2018年薪酬趨勢指標。

 

  本會深感詫異,作為調查委員會主席,客觀、持平至為重要。調查委員會主席在記者會上覆述了“問題公司”單方面的說法,為何不核實是否符合薪酬趨勢調查方法?為何不同時覆述本會在2018年5月24日在調查委員會會議上清楚指出:

 

  「按現行的薪酬趨勢調查方法, “問題公司”漏報的“服務表現獎金” 明顯屬額外酬金的範圍;過去及今年(2018年)亦有一些參與調查的公司填報了類似的“獎金”、“津貼”。既然“問題公司”在參與調查後一直漏報這些新增的“服務表現獎金”,被發現後,按現行的處理方法,應予以補報;這與去年(2017年)比較獎金有沒有變動無關。由於“問題公司”並沒有補報有關的“服務表現獎金”,2018年的中、低層薪酬趨勢調查總指標會因而被拉低。」

  

  調查委員會主席在記者會上只覆述“問題公司”單方面的自圓其說,是否有意誤導傳媒公眾以為“問題公司”的說法就等於現行的薪酬趨勢調查方法?若他確有此傾向,無疑是相當危險;隨意偏離調查方法及機制,對調查委員會及薪酬趨勢調查方法的公信力有害無益。

 

本會每次指出有“問題公司”,都按既定的調查方法,有根有據

  

  誠如調查委員會主席在信中認同本會“多年來積極參與調查委員會的工作,以嚴謹、專業的態度審議文件及薪酬趨勢調查報告” 。事實上,本會自1972年開始參與年度的公務員薪酬調查及自1983年一直無間斷積極參與調查委員會,對薪酬趨勢調查方法的演變及優化提出甚多建設性建議。本會過去每次都認真、細緻審核報告書,每次指出有“問題公司”,都按既定的調查方法,有根有據,合理合法。

 

不應迴避問題,厘清事實真相,才能挽回薪酬趨勢調查的公信力

 

  本會亦甚表失望,調查委員會主席在回信中,迴避了本會提出的重要問題,包括:

1.按現行的薪酬趨調查方法及額外酬金的定義(非按“問題公司”的單方說法),“問題公司”是否需要把其有關的“服務表現獎金”在“額外酬金”內填報?

2.若“問題公司”認為它沒有漏報有關新增的“服務表現獎金”,那過去及2018年一些參與調查的公司所填報性質類似的“獎金”,是否屬“錯報”?

3.參與調查的公司,按現行的調查方法,屬調查方法範圍內的新增加的“花紅”、“獎金”等項目,與過去沒有(即0)比較,是否對薪酬趨勢調查總指標有影響?

4.“問題公司”過去未有把相關的“服務表現獎金”包括在“額外酬金”中,被發現後,是否需要“補報”或其他合適的處理?“補報”後,是否對薪酬趨勢調查總指標有影響?

 

  本會誠望調查委員會主席及薪酬研究調查組按現行的調查方法,盡快澄清上述問題,厘清事實真相,以釋本會疑慮,以挽回調查的公信力。必須指出:破壞容易、建設難,維持薪酬趨勢調查的公信力,須調查委員會三方:薪常會、官方及職方代表的共同努力;作為調查委員會主席,以客觀、持平的態度,恪守調查方法,去審視處理每年的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,是應有秉持的原則,更是職方的厚望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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